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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进“高墙”故事会 | 一场狱内检察听证背后的情理法

镜湖检察
2024-10-24




一场狱内检察听证背后的情理法


一次谈话,一个建议,一场听证,一次回访,办好一个小案,安稳一个家庭,努力促进一方或一域社会治理......


一次日常谈心谈话

发现一个安全隐患


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心谈话


2023年9月,白湖检察院驻庐江监狱检察室主任刘明亮在日常派驻检察工作中,摸排出服刑人员俞某情绪低落、改造思想不稳定。


在随后与俞某谈话中,刘明亮了解到俞某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入狱后俞某妻子一直不离不弃,跟随俞某父母在外打工、生活,照顾家庭。俞某改造思想不稳定主要是考虑到自己与妻子刚结婚数月就被判刑入狱,两人未育有子女、父母年龄渐长、妻子照顾家庭的压力越来越大等现实困境,出于对妻子、父母还有对家庭的情感亏欠,俞某的懊悔、愧疚之心日益渐深。俞某突然出现的情绪变化给管教民警带来不少困扰,改造思想状态不稳定也给监狱带来一定监管安全隐患。


据了解,俞某,1990年生人,马鞍山市含山县人,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12月6日被投入庐江监狱服刑改造。


一个口头检察建议

提请一个假释案件


谈话时俞某痛哭流涕、痛彻心扉的状态给年龄相仿的驻监检察官留下了深刻印象,一直萦绕在其心头。如果能够对俞某适用假释制度,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尽早弥补为人夫、为人子的责任缺失,自然是彰显检察温度,实现人情、伦理、法律统一的最好结果。俞某已服刑8年多时间,基本符合假释条件,但监狱考虑俞某剩余刑期较长并未对俞某提请假释,检察官依据《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积极开展检察监督,加大与监狱进行沟通力度,帮助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阐释适用假释对俞某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现实意义,合情合理、有法有据地口头建议监狱对俞某提请假释。2023年10月27日,庐江监狱对罪犯俞某依法提请假释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办案中,检察官坚持严格依法审查办理,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深入监区与管教民警座谈,和俞某同互监组罪犯进行广泛谈话,细致了解俞某原案情节,查明俞某服刑改造现实表现,掌握俞某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条件。


审查发现,俞某系初犯、自动投案,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了谅解;俞某自2016年12月入监以来,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四个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贯现实表现较好。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俞某基本符合假释条件,但鉴于俞某原案是一起十年以上的暴力犯罪案件,俞某妻子作为假释保证人却常年在外省务工,俞某假释后生活、监管条件以及再犯罪危险性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一场狱内公开检察听证

推进高质效办案


对俞某假释案进行公开检察听证


2023年11月1日,办案检察官组织对俞某假释案进行公开检察听证,特地邀请三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要求假释保证人俞某妻子到现场作说明,目的在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听证员、监狱、俞某本人及其亲属的意见,打破相对封闭的办案模式,增强检察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经对俞某假释后生活、监管条件以及再犯罪危险性等问题进行全面评议,听证员现场作出同意给予俞某提请假释的评议意见。2023年11月3日,白湖检察院向庐江监狱出具同意对罪犯俞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服刑人员现场旁听


办案检察官还有意将听证会设在狱内,组织30余名服刑人员现场旁听,较好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警示教育、释法说理综合效应。听证会在全体服刑人员中产生积极反响。“这种看得见、听得到的办案方式,能让我们服刑人员充分了解当前假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今后我一定真心悔改、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服刑人员李某说道。


一次检监联合回访考察

促进一域社会治理


2023年11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俞某裁定假释。


2024年1月31日,办案检察官联合监狱民警赴含山县铜闸镇对俞某进行实地回访考察,与当地司法所、村社区等矫正机构进行座谈,入户面对面对俞某进行帮教、教育。“检察机关、监狱作为假释办案机关,这种联合实地回访既给假释对象敲响了警钟,也有助于促进属地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监管矫正工作,对促进一方或一域社会治理也发挥着积极作用。”铜闸镇司法所所长童某军表示。


通过回访考察来看,俞某能够按期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与妻子在含山县当地工作谋生,与社区居民相处较为融洽,已较好融入社会。


“俞某假释案办理中,有三个画面给了我深深的触动,一个是在第一次与俞某谈话时俞某痛哭流涕、痛彻心扉的状态,另外两个是在回访考察时,俞某妻子有点害羞地表示近期准备和俞某到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后积极备孕,俞某母亲眼含泪水说家里有小10年没能在一起过年了,今年一定过个热热闹闹的团圆年。如何充分发挥刑罚变更执行的激励作用,高质效办好每一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该是以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标尺的。”检察官刘明亮这样总结自己的办案心得。

镜湖检察新媒体出品
来源:安徽检察
编辑:刘选超

初审:刘选超
复审:王  欢
终审:张柔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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